举报领导偷情领导没事自己反被拿下 媒体:这正常吗

日期:05-15 来源:未知

 (原标题:举报领导偷情,领导没事自己反被拿下,这正常吗? )

 
一则“民警偷拍上司通奸被行拘”的消息突然火了。说的是浙江台州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某,跟踪偷拍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周某某,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,将其交给了黄岩区纪委,但纪委以“未造成不良影响”为由未予处分,反而是池某被单位关禁闭7日、行拘6日。池某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,提起行政诉讼。
 
该案引起公众极大关注,原因有三。一是下属民警跟拍举报领导,虽不乏私人恩怨,却客观上掌握了领导违纪的证据;二是“有图有真相”的举报,领导毫发无损,举报者反被“拿下”。三是被举报局长未停职,由其手下对举报者调查处理。这正常吗?
 
防腐反腐,不能光指望“夫人倒戈”、“情人反水”,那样概率太小,更应建立制度反腐,而制度也得人执行,得有人发现线索并向组织反映,组织有举必查,才能形成良性循环。其中同事、下属因为彼此接触较多,掌握相关线索相对容易,应成为反腐的重要力量。
 
但这支力量的作用目前发挥得并不好,因为举报顶头上司,不仅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,而且是门“技术活”,弄不好就会暴露自己,风险极大。也正因为如此,池某锲而不舍的监督举报更显艰难和可贵。他的行为,对落实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政策是有积极意义的,一定程度上说,应当得到有关部门尤其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肯定。
 
“有图有真相”的举报,纪检部门应该重视。从报道披露的情况来看,在短短三个月时间,池某即在地下车库拍到周某某偷情视频6次,其中有3次为上班时间。据二人的对话反映,之前在周某某办公室偷情也有3次。
 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:“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”如此多次,且不乏在上班时间、在办公室与人偷情,咋会“没有不良影响”?
 
更进一步看,即便不处分偷情的周副局长,但将池某关禁闭和行拘,又是何道理?如何证明在对池某的行政处罚案中,周副局长没有利用职权对其打击报复?
 
从程序上讲,池某受处罚时,周某某并未调离分局,仍是分局领导,由其下属对池某调查处理,在形式上明显程序违法,因为这实质是被举报人担任领导的机关对举报人进行处罚。当池某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此点时,黄岩公安分局未做出回应。现在本案已成为公共事件,该分局有向公众回应的义务。
 
此外还有一系列程序问题,比如《人民警察法》规定,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,必要时可对其采取禁闭措施;禁闭时间最长为7日。但要注意,池某偷拍上司偷情,不是执行职务的违纪行为,后来被处罚也不是把他当作违纪的警官,而是当作行政相对人。问题来了:禁闭决定是谁作出的?依据是什么?为何还顶格适用了?
 
 
至于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——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否应让位于公民监督权,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,但池某代理律师所引用的“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”,可谓法学界的通说。周某某作为公职人员、分局领导,在上班时间外出与人通奸,可能涉嫌权色交易、作风腐化等违纪违法问题,确实不属于个人隐私。分局以侵犯隐私对池某作出拘留处罚,可能涉嫌适用法律不当。
 
总而言之,此案虽为“行政拘留6日是否合法”而起,案件似不大,但涉及公民的监督权,涉及公职人员廉洁性以及是否存在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等重大问题,就不是一件小事了。期待主审法院慎重对待此案,依法作出公正裁判。


上一篇:谎称“捞人”有门路 签订协议骗钱财
下一篇:爱因斯坦说过这些话?盘点被杜撰的爱因斯坦名句

联系我们:中侦之窗
本站所有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,信息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、由企业负责,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,也不承担您因此而发生或交易致使的任何损害。